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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庆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6日

 

 

 

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京延食药安办〔2016〕8号

 

 

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庆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办制定了《延庆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延庆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全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和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京食药安办〔2016〕30号)精神,结合辖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农村广大群众食品安全。

二、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居民因婚嫁、丧葬、生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体聚餐行为。

三、管理职责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一)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掌握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及承办厨师情况,定期对承办者、承办厨师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培训,并负责辖区内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承办单位和流动厨师档案,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按指导意见要求进行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设置供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的家宴中心等固定场所。

(三)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信息汇总上报、申报备案、从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进一步明确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卫生计生委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同时做好饮用水质量安全的监测。

(六)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将聚餐信息上报给所属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受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1.主动上报农村集体聚餐相关信息;

2.聘用持有健康体检证明的合格厨师及帮厨;

3.定期对聘用的厨师和帮厨进行食品安全和农村集体聚餐知识培训;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工作任务

(一)信息上报。

单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将相关信息向属地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报送。报送人可以是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报送内容包括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承办厨师等(附件1),由食品安全信息员向报送人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附件2),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

(二)管理指导。

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送信息后,应对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进行指导,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内容。如报送人申请现场指导的,及时通知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派工作人员对聚餐加工制作现场进行指导。

五、重点内容

(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二)承办厨师和帮厨需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三)宴席厨房宜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与加工食品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烹饪、冷冻冷藏、防蝇、防尘、排污及存垃圾收集设施。如因食材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的位置,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四)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有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食品市场采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索取并留存有效购货凭证。

(五)承办厨师在制作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六)聚餐活动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宜使用高温消毒方式。如采用化学消毒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六、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操作,引导农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及时上报聚餐信息,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 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八、事故报告

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要按照《延庆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逐级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属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应急管理

属地政府、区食药监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对突发的农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报告、早救治、早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属地政府、村委会和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等在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用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用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

(二)强化保障,明确责任。

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把农村集体用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用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保障;要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逐步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农村集市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在农村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教育自办宴席承办者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附件:1.农村集体聚餐信息上报表

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

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信息上报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编号:

举办者

姓 名

手 机

承办者

姓名

手 机

聚 餐

地 点

聚餐人数

聚餐

时间

年 月 日 午□ 晚□

年 月 日 午□ 晚□

年 月 日 午□ 晚□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厨师和帮厨人员名单

厨师名单

帮厨名单

备注:根据分级指导原则,需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现场检查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

上报人: 接收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帮厨应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慎用四季豆、扁豆、白果、豆浆、鲜黄花菜等,如需用,必须烧熟煮透。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应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对每餐宴席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等须留存100克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属地食品安全信息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附件3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完全知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办人签名: 承办者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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